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发[2019]4号)总体部署,特制定西安市财政局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56条措施。
一、切实降低企业税费
1、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民营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落实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到8%。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5年内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一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
3、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骊山风景区建设维护费。
4、继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领域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从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助创新示范区范围内,减按0.4‰征收。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实施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延长《西安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2016-2018)》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至2021年。城市配套费扣除地铁建设资金和气热公网建设资金后,标准下调15%,实行主城区按22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临潼区、阎良区、航空基地、户县按132.5元/平方米征收城市配套费。对人才住房、公共停车场、用于公共用途的单建地下空间、地下连接通道和连通站点,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对结建下达空间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面积,只征收90元/平方米地铁专项配套费。
二、支持民营工业企业发展
6、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各区县、开发区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5亿元以上的高技术工业项目和10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工业项目,按照市政府“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工业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工业总产值增速一定幅度的民营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一年期贴息,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7、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对市委、市政府每年遴选的100户优质民营企业,给予“一企一策”重点支持,优先保障配置关键资源和要素。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500强”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档给予2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结合产值增速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每3年内产值由3亿元、6亿元、17亿元以下增加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年均增速在20%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每年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技术升级。对民营类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3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民营类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9、支持民营企业“两化”融合。对市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体系认定的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西安市辖区内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生产销售民营企业,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巡游出租车、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按1∶0.5、非公共服务领域按1∶0.3,给予不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度50%的地方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充电设施,通过验收后给予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新购置的甲醇乘用车每辆补贴5000元、甲醇重卡每辆补贴10000元。提前更换为甲醇出租车的,以车辆折旧剩余月份为基础,按1350元/月/辆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城六区巡游甲醇出租车给予一定比例的燃料补贴。
三、支持“民参军”企业发展
11、支持“民参军”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防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武器装备总体型号、关键部件研制项目,对获得国家条保资金、预研资金、科研经费、两维经费等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军品总体和总机任务的民营企业给予研发投入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发挥西安市军民融合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联合各领域资本资源,支持“民参军”示范企业快速发展。
12、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军民融合平台。对民营企业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器,按照投资规模,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对自主或联合研发填补军民两用领域国内空白,或在行业领域有重大突破的首台(套)产品(设备)的本地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于民营企业引进的国外技术产品,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给予首批使用合同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及成果转化
13、支持民营企业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市级民营类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研发奖补政策并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在享受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对民营企业承担特定专用科研立项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其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2%、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14、支持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民营企业吸纳技术就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不高于企业三年累计纳税总额,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经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民营企业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级科技创业种子基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范围。
15、支持民营企业技术转移转化。对技术转移吸纳方、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仪器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分档奖补。支持与西安市政府有合作的境外机构在西安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服务西安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20%,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于企业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16、支持科技小巨人发展计划实施。以增强民营企业自主研发能力为核心,重点围绕硬科技“八路军”产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我市调结构、促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加大补助力度。
17、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经综合评定,按照科研条件建设投入的5%—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8、发展校友经济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5000万、1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鼓励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采取维权,对获得胜诉的,按实际维权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作为原告(或请求人)维权,经法院判决胜诉且已生效的,按照企业专利维权实际支出经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发展
19、支持民营文化企业成长。对经认定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小微文化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民营文化企业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所在区县、开发区按照不低于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
20、支持书香之城建设和电竞产业发展。支持书香之城建设,对大型、综合性民营书店按年经营收入的3%、不超过100万元进行补助;对其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限额为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30万元。对中小型民营书店按营业场所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50元给予补助。围绕提升我市电竞产业,打造国家电竞中心的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赛事、活动,对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项目补助。
21、引进文化企业落户。对引进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西安市经营满3年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实际到位投资1000万元以上市外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明显有利于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或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创新驱动性强、对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贡献较大的文化企业,对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引进落户西安的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根据其净资产、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情况,对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22、支持文化产业园区服务民营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100万元的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基地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六、支持民营旅游企业发展
23、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品质特色酒店。对改建、扩建民营类酒店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新建民营酒店,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评定星级的民营酒店,通过改造升级,评定升为上一星级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100万元。对其中新评定的五星级酒店属国际一线知名民营酒店(国际排名前30名)的,奖励标准可上浮40%。对新引进国际知名的特色酒店,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平均增幅的,对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4、支持民营类特色旅游景区发展。对新获得5A、4A、3A的民营类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西安旅游业贡献突出的民营旅行社按标准给予一定奖励。
25、支持民营类民宿发展。对参与民宿建设经营的社会资本、村集体、农户,鼓励申报民宿等级,经评定达到等级标准的,在通过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开始正常营业后,按照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通过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一次性兑现。对农民利用自有房屋改建民宿、现有农家乐提升改造,以及城市现有老旧旅游住宿接待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经验收达到民宿基本条件的,按经营规模(房间数3间以上)给予1—3万元补助奖励。
七、支持民营农业企业发展
26、进一步加大农业类民营企业产业化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对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民营企业,按照农林部门评审结果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和应用给予一定补助。围绕蔬菜、粮食、果业、休闲综合、畜牧五大类创建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对符合标准并由农林部门认定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农林部门认定的西安市十佳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竞争性分配原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补资金。
27、支持民营企业创建田园综合体。民营企业采用改造与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创建田园综合体,根据农林部门评定结果,市财政整合各类资金对确定创建的田园综合体给予一定补助。
八、支持民营商贸企业发展
28、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对新纳入的限额以上民营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上民营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限上重点民营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对融资租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补助。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商贸建设类项目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29、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技术规范)且排名在我市第一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标准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至20万元奖励。对经市质监部门认定,在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制定排名靠前的本地民营企业,分档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完成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并验收合格的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
30、支持民营物流企业发展。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民营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的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长安号”国际货运班列开行,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每箱每公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1、支持物流示范园区。支持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生鲜物流园区。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投资超过1亿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电子商务物流园、电子商务金融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十、支持建筑民营企业发展
32、提高建筑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对民营建筑企业资质由一级升为特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公路、通信、电力等“专精特新”企业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参照晋升特级标准给予奖励。
33、引进市外建筑企业。对落户我市的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民营企业,当年给予100万元奖励。民营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4、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民营企业承建(不含参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3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每个最高支持100万元。对我市口岸作业区内的口岸功能建设项目,通过贷款贴息和建设补助方式给予一定支持,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且能带动我市出口的民营企业,实际投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6、鼓励企业开展境外经贸活动。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民营企业,直接承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按承包合同额每3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2019年起,对统一组织的“一带一路”国家及新兴市场重点展会的展位费补贴标准提高到80%以上。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和人才引进
37、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按照《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贡献奖、效益奖、进步奖、发展奖、投资奖、产业奖、上市奖等奖励补助,对总部企业用地、用房给予政策补助。对总部企业自行开展的员工培训,根据企业组织培训情况,按照每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8、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引进。对落户在我市,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及市级引进的各类人才,财政分别给予50万、30万、10万的配套资助。对公开招聘形式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安家费3万元,5年共15万元。每年评选100名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优秀人才,按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表彰奖励。对经市委人才办审定引进的ABC类人才,个人以工资、薪酬构成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按该人才上一年度在西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西安市留成总额给予补贴。
39、支持人才创业。每年举办一次创业大赛,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上述项目落地西安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5-20万元一次性无偿资助。对在西安创办民营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参与双创的D类人才,根据项目规模给予每人一次性2—5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或核心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在政策执行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400万元、450万元和800万元。
40、支持人才创新。对为西安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在全市范围内每年开展“西安工匠”、“西安工匠之星”评选活动,给予 “西安工匠之星”每人奖励3万元,“西安工匠”每人奖励1万元。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41、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支持“龙门行动”计划实施,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融资,落实好在沪深两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香港交易所上市民营企业的奖补政策,在计划实施期内将现行奖补标准阶段性上浮30%。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陕西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中国青年创新创业板总部等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予以奖励支持。
42、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50亿元市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进一步扩大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做好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30亿元增资扩股。组建政策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搭建“政银担企”为核心的“投贷保”联动新模式,多渠道、多层次破解融资难题。
43、健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大落实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力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与风险缓释机制。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担保基金、“助保贷”、“创业贷”、“园区贷”和“基地贷”等政策引导作用,给予合作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的风险损失补偿。
44、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开展,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贴息。对合作担保机构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损失或代偿,按照代偿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偿。对参加科技保险的企业,按照其保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对保险公司发生贷款违约赔付的,按照贷款项目实际损失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偿。
45、落实各类创业贷款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经区县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和银行审核后发放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区县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46、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大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力度,多渠道多层次拓展募资来源,未来3年,实现财政引导基金投入超过100亿元,推动形成全市专业化产业子基金不低于50支、基金总规模突破1000亿元的产业基金集群体系,大力支持优势中小微民营企业、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对创投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给予10%—30%的投资损失风险补偿。建立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收益和风险的不对称机制,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上限提高至30%,收益给予适当让渡。
十四、支持民营产业园区及载体建设
47、支持各类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园区项目通过奖励补助、股权投入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给予综合支持;对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基地出租民营企业的标准化厂房,给予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8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8、支持众创载体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落实《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对市级新认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年10—30万元运营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民营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
49、鼓励民营企业建设特色小镇。市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的市、区县(开发区)两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年100%、后2年50%的额度,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建设。发挥特色小镇专项子基金引导作用,对纳入创建及培育名单的民营企业建设的特色小镇建设予以支持。
十五、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
50、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和中介技术服务等方面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民营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51、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禁止将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条件作为政府向民营企业采购的供应资格性条件。采购单位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该款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同时对中小微民营企业集中采购的报价给予6%-10%的扣除,使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制造业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民营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给予适当技术加分。落实国家有关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首台套等创新产品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采购,促进首台套产品研发和示范应用。
52、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担保,由担保公司担保代替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并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融资依据。
十六、支持营商环境优化
53、营造服务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环境。组织全系统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建立帮扶企业的工作联动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千人亲商助企业”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快追赶超越步伐,落实五个扎实要求”大调研活动,主动上门为部门、企业讲政策、接资源、送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54、做好财政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各产业部门、区县开发区等政策执行与项目管理主体单位,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宣传财政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切实把“降税、减费、降成本、融资、奖补政策”变成民营企业发展的“真金白银”。
55、强化财政政策执行效能。积极推进实施财政支持民营经济政策与专项资金清单制管理,发布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和基金“一本通”,指导各单位切实抓好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对接服务,最大限度释放政策引导成效,帮助民营企业“用好、用足” 各项财政政策,轻装上阵,放手发展。
56、建立全流程考核监督机制。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纳入财政部门考评和督办重点工作任务,作为衡量干部能力的重要标尺,对支持民营经济工作突出的给予鼓励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给予惩戒批评。进一步拓宽财政政策执行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会同产业部门和区县查处落实财政支持民营经济政策中出现的各类投诉举报与违法违纪问题,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1、以上政策的具体执行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和市级部门联合市财政发布的相关制度办法为准;2、政策无实施时间限定的,执行时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清单采用动态调整机制,市级相关产业政策修订完善时,支持对象、内容和标准将按照新政策调整修订;3、对于企业同时具备多种奖补条件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支持。